2024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中心卫生院医学专业大学生公开招聘公告(5人)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120个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7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4〕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强人才”工程,扎实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基计划”项目,实施“医学专业大学生公开招聘”计划,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队伍,优化人员素质和人才结构,夯实人才基础,现将施甸县由旺中心卫生院医学专业大学生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2024年施甸县由旺中心卫生院计划招聘2个岗位5人,招聘人员为卫生院合同制人员。招聘的具体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施甸县由旺中心卫生院2024年医学专业大学生公开招聘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2)。
符合岗位要求的2022年-2024年毕业的大专及以上未就业毕业生;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2、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受到党纪、政纪处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应聘。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采取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应聘人员1人只能报1个岗位。
施甸县由旺卫生院人事办公室(施甸县由旺镇大庄社区村委会下大庄自然村),徐老师,联系电线、报名提交材料:要求应聘人员亲自到场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考试通过还未领取证书的需提供成绩通知单)、《施甸县2024年医学专业大学生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因遗失而无法补办的,需提供省教育厅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名时,应聘人员要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时所填专业须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填写(含括号内的专业方向)。应聘人员提供信息不全或错误而导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负责,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对照岗位条件,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对报名资格条件或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根据报名后资格审核检查结果,组织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1、笔试:为闭卷考试,满分100分。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专业相关知识。笔试加分:在招聘计划明细表中注明的能提供与岗位对应资格证书的笔试成绩加2分。
2、面试: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来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宣布。
3、综合成绩计算: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若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相同的,则加试一题,以加试成绩高者胜出。
4、另外的事项: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后没有报名对象,经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直接面询的方式,完成岗位招聘工作。
考试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立即进入面试的按面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等额体检尿检、考察人选。体检尿检由企业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对象对体检尿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检,并到指定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尿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尿检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对考察对象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通过体检尿检、考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有招聘公司名称、招聘岗位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面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招聘人员须在2025年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与乡镇卫生院签署协议,承诺连续、全职服务至少5年。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其费用由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录用后待遇按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录用岗位出现空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依次递补一次:
(一)严肃招聘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参加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凡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丈夫妻子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别的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具体需要回避的情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执行。
(三)严禁弄虚作假。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在报名、笔试、面试、资格复审、录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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