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将在广西贵港新建光伏发电项目
《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6.64MWp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3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9%。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贵港市覃塘区经济和贸易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建阻挡围栏,材料堆放采取遮蔽挡风措施,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材运输往来车辆采取遮盖措施,盖上笘布、防止遗落和风吹起尘。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施工营地、堆土场等临时占地。施工机械含油废水、洗车废水、混凝土工程产生的灰浆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确保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值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